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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执复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都美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学平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都美,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执复字第00104号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张都美。委托代理人王建,宿迁市宿豫区顺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3号恒兴广场A区2001、2002室。法定代表人宋宗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学平。申请复议人张都美因其与被执行人安徽省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执异字第006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都美以第三人宿迁市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其主动履行本案全部执行标的款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张都美撤回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复议人张都美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燕代理审判员 苏 峰代理审判员 孙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