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梁美隆与三明市长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美隆,三明市长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7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美隆,男,汉族,1976年8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明市长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法定代表人:吴森,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法定代表人:纪智广,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梁美隆因与被申请人三明市长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辉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嘉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美隆申请再审称:办理好验收归档资料根本不是梁美隆单方能办到的,其只能提供自己范围内的资料,况且该工程项目由多个施工单位承包,长辉公司却要求梁美隆办好全部验收归档资料。按程序验收归档资料只有业主才能办好。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梁美隆应于长辉公司付款前将一切该工程需要办理的验收归档资料办好交给长辉公司,该内容与法院调解时口述的不同。调解过程中,法官也说明梁美隆已备好全部施工资料(不是一切该工程的验收归档资料),由长辉公司派人到施工单位领取,当时长辉公司的代表也同意了。因对调解书内容文字意思重大误解,严重影响了梁美隆的合法权利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本案调解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本院认为: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对违反自愿原则和不合法的调解书,应当给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可见,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调解书违反当事人自愿或者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调解书是否确实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经审查,本案调解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梁美隆也未能提供有关调解书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证据。故梁美隆要求对二审生效调解书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梁美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美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广强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