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谢世松、梁银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赖友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世松,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银燕,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谢世岳,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谢世良,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世松、梁银燕、谢世岳、谢世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谢世松、梁银燕、谢世岳、谢世良应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86元,执行费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谢世松、梁银燕、谢世岳、谢世良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容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永光审 判 员 潘 矗代理审判员 林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