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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开明与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开明,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荔行初字第67号原告朱开明,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所在地莆田市荔城区。负责人郭秋桥,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开明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朱开明于2015年10月15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清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开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开明负担。审 判 长  周铭煌审 判 员  陈丽生人民陪审员  陈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惠玲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