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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桃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栾某与侯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侯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桃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栾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侯某。原告栾某与被告侯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8000元。被告辩称,我生活十分困难,根本没有能力抚养他人。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婚后双方比较和睦。2004年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三级残疾。2014年5月双方分居。被告2014年提起离婚未果,2015年5月又提起离婚,后撤诉。现原告以被告将其抛弃,严重的损害其合法权利为由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8000元,数额过高。以3184.8元(7962元×0.8*2人)为宜。被告所辩理由不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某自2015年1月1日起,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给原告抚养费3184.8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典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