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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普阳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傅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普阳,傅安,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95号原告邓普阳,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傅安,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代表人曾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普阳与被告傅安、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普阳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普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普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普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