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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三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金坡与刘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坡,刘会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三初字第121号原告黄金坡,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会芹,女,汉族,1963年12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坡诉被告刘会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金坡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金坡承担。审 判 长  薛少林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人民陪审员  冯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