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春杰与李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王春杰,男。被告李开华,女。本院在审理王春杰与李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杰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春杰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李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