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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春杰与李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94号原告王春杰,男。被告李开华,女。本院在审理王春杰与李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杰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春杰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 李 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