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孔卫星与胡梦莹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卫星,胡梦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立一民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卫星,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梦莹,女,200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法定代理人胡群,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梦莹父亲。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雪松路与天中山大道交汇处。负责人于亮洲,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安街215号。负责人郑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孔卫星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127-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八条及三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向驿城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孔卫星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孔卫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被告住所地”应为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告住所地。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虽然保险公司被列为被告,但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人,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告,故不能由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正阳县,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胡梦莹选择向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孔卫星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福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