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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居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赵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居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赵志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居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满法。被告:赵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居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赵志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暨阳街道郭家居民区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