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8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白秀兰与刘建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887-2号申请执行人白秀兰,女,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济南市燃料集团总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建锋,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山东葵源药业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群,女,1974年8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白秀兰与刘建锋、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查封的车辆下落不明)及银行,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