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永良与徐州市新拓快捷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永良,徐州市新拓快捷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6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永良,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王加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新拓快捷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东路165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卿,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永良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新拓快捷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拓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徐民终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永良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经审查查明,1994年10月,根据徐州市鼓楼区政府商业机构改革方案,徐州旅社与徐州市旅游社合并,两块牌子、一套班子。1995年10月,经徐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徐州旅社改制组建徐州市徐州旅社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4月更名为徐州市苏北观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30日更名为新拓宾馆。2001年7月,经徐州市企业改制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徐州市旅游社改制并于2005年2月更名为徐州市汉之旅旅行社。改制后的新拓宾馆与徐州市汉之旅旅行社均为独立法人,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新拓宾馆及其他单位一直共用一个社会保险账户。另查明,1999年4月8日,王永良与徐州市苏北观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拓宾馆的前身)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自1999年4月16日起。”1999年,王永良至徐州市旅游社(徐州市汉之旅旅行社的前身)工作,2001年5月任旅游社副经理,工资由该旅游社发放。2013年5月24日,王永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与新拓宾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2月21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永良的诉讼请求。王永良不服,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0140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永良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永良与新拓宾馆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对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王永良没有证据证实其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有偿劳动并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的事实;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及入党考察综合材料、徐州市市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表、徐州市苏北观音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单位医保结算收据和记帐凭证等能够证明申请人于1999年起在徐州市汉之旅旅行社工作。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王永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永良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学增代理审判员 孙春生代理审判员 赵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