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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红伟、肖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红伟,肖艳,梅荣国,郭玉荣,高习国,朱建华,马孝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23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农商行)。法定代表人李维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红伟。被执行人肖艳,系梅红伟之妻。被执行人梅荣国。被执行人郭玉荣,系梅荣国之妻。被执行人高习国。被执行人朱建华,系高习国之妻。被执行人马孝嵩。本院在执行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梅红伟、肖艳、梅荣国、郭玉荣、高习国、朱建华、马孝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全国查控系统查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向相关部门查询,也暂未查到被执行人车辆、股权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乔 勇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