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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卢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詹约富。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红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