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卢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325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詹约富。被告: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吴玉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红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