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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苑庆云与呼伦贝尔新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庆云,呼伦贝尔新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牙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苑庆云,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满族,牙克石市建设银行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新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东,公司股东。苑庆云与呼伦贝尔新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新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苑庆云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新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苑庆云达成给付协议;呼伦贝尔新东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陈东以个人名义为此债务提供担保。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执字第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宝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