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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高某、蔡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蔡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508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91年9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蔡某甲,男,1993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蔡某甲和蔡伟平、蔡加勇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玛莎拉蒂KTV”333号包厢喝酒时,被告人蔡某甲与蔡伟平发生争执并砸坏包厢内的烟灰缸、麦克风(价值人民币1160元)等物品。后被告人高某、蔡某甲及蔡伟平等人未结账欲离开时,该KTV的管理人员蔡某乙、曾某等人拦住并要求被告人高某、蔡某甲等人结账及赔偿包厢内的物品损失,双发为此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高某、蔡某甲到蔡加勇驾驶的小轿车上拿出一把关公刀和一支镀锌管,后分别持关公刀和镀锌管砍打蔡某乙和曾某致二人轻微伤。2015年3月24日,经漳浦县公安局绥安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人高某、蔡某甲与被害人蔡某乙、曾某及“玛莎拉蒂KTV”的经营者陈华明已自愿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由被告人高某、蔡某甲共同赔偿被害人蔡某乙、曾某及“玛莎拉蒂KTV”的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万元。赔偿款已履行。被害人蔡某乙、曾某及陈某被告人高某、蔡某甲均表示谅解。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蔡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绥安绥安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高某、蔡某甲的户籍证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高某被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蔡某甲主动投案的证明、现场监控截图、刑事案件民事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证人梁某、伍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乙、曾某的陈述,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蔡某甲结伙公然藐视法制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甲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蔡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蔡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凰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佳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