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进良、许小德、宋然与被执行人吴银凤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进良,许小德,宋然,吴银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宋进良,男,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许小德,女,汉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然,男,汉族,2000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吴银凤,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宋进良、许小德、宋然依据本院(2015)汝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银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申请执行人宋进良、许小德、宋然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的执行款194013.87元;提取本案被执行人吴银凤欠交的受理费4180元,执行费2810.2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