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27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晓东与秦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东,秦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735-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东,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革峰,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与被执行人秦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未民宫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694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革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秦革峰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晓东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