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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罗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欧某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罗某某,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与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此业无文)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