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罗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欧某某,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罗某某,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与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欧某某承担。(此业无文)审判员 胡谢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