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马士鹏与刘沙沙、刘怀勤、李玉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士鹏,刘沙沙,刘怀勤,李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马士鹏,男,回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刘沙沙,女,回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刘怀勤,男,回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玉平,女,回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沙沙、刘怀勤、李玉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已生效的(2015)沈民初字第008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沙沙、刘怀勤、李玉平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沙沙、刘怀勤、李玉平的银行存款71161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畅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