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丽诉赵荣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萍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萍,赵荣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当石民一初字第00248-1号原告:吴丽萍,女,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庆,系安徽省当涂县护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荣才,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丽萍与被告赵荣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丽萍委托代理人许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荣才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丽萍诉称:2012年2月,原告到被告开办的服装厂打工,被告仅给付一些生活费给原告。2012年年底,被告的服装厂倒闭,所欠原告工资共计21000元。2013年2月7日,被告以“赵平”名义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承诺按月利率1%给付利息,欠款于2014年年底还清。届期,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请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工资款21000元及利息2520元(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吴丽萍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事项;2.当涂县黄池镇劳动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证明“赵平”与“赵荣才”系同一人;3.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21000元工资款的事实及利息约定情况。赵荣才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查证,吴丽萍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所诉称的事实,故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21000元的事实,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当及时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经本院核算,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未超出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荣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吴丽萍工资款21000元及利息2520元,共计235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元,由被告赵荣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人民陪审员 潘华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