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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群艳与孟召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群艳,孟召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王群艳,居民。被执行人孟召仓,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群艳与被执行人孟召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孟召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群艳借款5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孟召仓同意分期还款,并已作出分期履行的书面还款保证。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查询土地、房产、车辆均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所需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250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