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中刑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赵某富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富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刑执字第16号罪犯赵某富。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湘法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2013年3月4日,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法监字第0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赵某富暂予监外执行。判决书、决定书生效后,将罪犯赵某富交付给湖南省湘潭县司法局执行。2015年6月10日执行机关湖南省湘潭县司法局向本院提起减刑建议,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湘春、侯辉到庭行使法律监督,湘潭县司法局指派王武华、伍一峰出席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湘潭县司法局以该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管制度,认真接受思想教育与法律知识学习,确有悔改表现,并受到立功奖励为由向本院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某富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按时到司法所接受思想教育,积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刻反省自己所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积极投身社会的建设,2014年7月为湘潭县杨嘉桥镇金凤村村上道路硬化争取资金5万元,2015年1月13日,个人投资1000元支持村上建设,特别是在雅安地震期间向司法所、湘潭县司法局以志愿者身份申请参加雅安抗震救灾。矫正期间三次受到表扬。2014年7月3日该罪犯在车祸中抢救受伤儿童,被市、县两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2015年3月20日,湘潭市司法局给予其立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罪犯所处没收财产25万元,已执行到位。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台帐、社区矫正人员奖励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评议表、提请减刑审核表、罪犯赵某富捐资助学资料以及罪犯本人的思想汇报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机构各项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表现突出,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经执行机关湖南省湘潭市司法局给予立功奖励一次,且在社区矫正期间热心教育公益事业,可以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剑英审判员  刘 文审判员  刘欢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慧娟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第二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第二十条老年、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本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