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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3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芸与贺宏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芸,贺宏喜,陈芸,贺宏喜,陈芸,贺宏喜,陈芸,贺宏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385-1号申请执行人陈芸,女。被执行人贺宏喜,男,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宏喜在***支行处开户(账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贺宏喜在***支行处的账户(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