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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诉被告马家庄北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316号张勇,曾用名张永社,男。被告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马家庄村北组(以下简称马家庄北组)。负责人张高荣,该组组长。原告张勇诉被告马家庄北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家庄北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原告自幼出生、生活、学习在马家庄村北组,2014年10月被告所在村组征地,被告给所在村组村民每人13138元征地补偿款及其他收益进行分配,但拒不给原告分配,剥夺了原告应享受的村民待遇,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后经乡镇司法���调解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补偿款1313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马家庄北组未到庭,未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张勇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以下证据:1、户口本5页、票据3张,证明原告给村上交过“村提留乡统筹”的费用,给村上尽过义务,系被告村合法村民,应该享有同等村民待遇。2、取款凭条2份。证明被告村组给每位村民分土地补偿款13138元。被告马家庄北组未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经综合评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所确认的证据、庭审调查及庭后法庭调查取证,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张勇户口登记在马家庄村,后张勇被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聘为合同制干部,并由财政发放工资、参保养老保险。另查,2014年11月,被告马家庄北组向本组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人13138元,未给原告张勇分配。本院认为:原告张勇户籍虽登记在马家庄村,但其主要生活收入来源已不依靠土地,不应再享受该村组土地征收收益,故原告请求被告马家庄北组支付其13138元土地补偿款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元,由原告张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斌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记员林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