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张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范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