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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张某,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范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