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8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汪昆骏与韩景德、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昆骏,韩景德,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881-3号申请执行人:汪昆骏,个体。被执行人:韩景德,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景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昆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景德、河北双利铁路电气化器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汪昆骏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骅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利代理审判员 刘 睿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