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雷朋与郭小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雷朋,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小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朋诉被告郭小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