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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雷朋与郭小路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雷朋,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郭小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朋诉被告郭小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代理审判员  杨 帅代理审判员  姚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