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汀执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廖国平与沈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国平,沈富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第2674号申请执行人廖国平,男,1953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沈富波,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09)连民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廖国平与被执行人沈富波民间借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富波银行存款人民币5063元。此款汇入:长汀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汀州信用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