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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史海立与史春和等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海立,史春和,蔡淑云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09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海立,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春和,男,1928年11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淑云,女,1929年6月1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史新(史春和、蔡淑云之子),1957年4月11日出生。上诉人史海立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5)房民初字第10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史海立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史海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海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史海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史海立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史佳伟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