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马林与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林,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2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林,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佩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俐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17房间。法定代表人党勇,首席运营官。委托代理人徐凯,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上诉人马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龙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茵担任审判长,法官尚晓茜、金伟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林的委托代理人朱俐婷,被上诉人游龙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林一审起诉称:2014年5月31日,马林与游龙腾公司签订《像素积木模型定制合同》,约定马林为游龙腾公司出品的《君临天下》游戏公关宣传定制一幅立体像素墙模型,金额为8.55万元,游龙腾公司使用该模型宣传时,必须附加宣传马林工作室及设计师的信息。合同签订后,马林依约设计、制作完成模型,并交付给游龙腾公司,游龙腾公司亦分批付清款项。但2014年10月,马林发现游龙腾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在网上刊登了一篇《玩家自掏腰包20万打造〈君临天下〉乐高模型》的文章,称君临天下壁画是由该游戏的忠实香港玩家×Lee策划、设计并制作完成,该描述与事实不符。对此,马林多次与游龙腾公司沟通,游龙腾公司虽陆续删除并更改了部分新闻,但因部分新闻被其他多家网站转发,游龙腾公司无法删除。因游龙腾公司承诺对马林工作室及设计师进行宣传,故马林将收费金额从60万元降低至8.55万元。现游龙腾公司为了宣传游戏,捏造事实,谎称第三人为该模型的设计制作人,给马林工作室及设计师造成了负面影响和巨大损失,故马林诉至法院,要求游龙腾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其中让利损失50万元,知识产权收益损失10万元、因游龙腾公司不实宣传给马林及工作室造成的恶劣影响损失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游龙腾公司在一审答辩称:游龙腾公司在北京、上海、西安三地经营,上海分部负责游戏运营和公关工作,上海分部的公关部门在发稿时,不知晓游龙腾公司与马林签署的合同细节,误将模型制作方写成了×Lee,游龙腾公司积极与马林协商此问题,更改文稿并删除不实文章,并在六大门户及其他网站上刊登了含有宣传马林工作室及设计师李×的文章,马林已从中获得了补偿。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制作模型,并非宣传,马林主张以宣传为前提将合同金额从60万元降至8.55万元,无事实依据。合同未约定违反宣传条款的违约责任,马林诉请无依据,且马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发生。故游龙腾公司不同意马林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甲方游龙腾公司与乙方马林签订《像素积木模型定制合同》,约定:为配合甲方出品游戏的公关宣传活动,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制作一幅屏风立体像素墙,特订立此合同;定制购买模型长度300颗粒(约为238.1厘米),高度375颗粒(约为119.2厘米),厚度2颗粒(约为1.6厘米);总金额为8.55万元;甲方用该模型进行宣传时,必须附加宣传乙方工作室以及设计师信息,甲方的宣传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平面媒体、网络媒体、视频媒体以及广播媒体等;甲方的每一次宣传均不得损害乙方工作室以及设计师利益,不得将该模型设计权以及制作权归属于其他乐高相关机构。该合同还约定的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马林工作室及李×设计师依约设计、制作了《君临天下》乐高壁画模型,并将该模型交付给游龙腾公司,游龙腾公司依约支付了价款。游龙腾公司在网络上对《君临天下》乐高壁画进行宣传时,称该壁画是由香港的玩家×Lee制作,相关宣传文章经多家网站转载。后马林就上述不实宣传与游龙腾公司进行沟通,游龙腾公司删除、更改了部分网上不实宣传报道,并在凤凰网、新浪-97973手游网、天极网、网易、人民网、腾讯网上刊发了宣传马林工作室及设计师的文章。一审诉讼中,马林提交一份其与南京呼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像素积木模型定制合同》、《补充协议》、电汇凭证、汇入回单,证明因游龙腾公司承诺对其工作室及设计师进行宣传,故在合同金额上进行让利,现游龙腾公司违约,造成其宣传及知识产权转让的损失。游龙腾公司不予认可,称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认为:马林与游龙腾公司签订的《像素积木模型定制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马林依约设计、制作、安装并交付了涉案模型,游龙腾公司虽按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但依据合同约定,游龙腾公司应在使用涉案模型时对马林工作室及设计师进行宣传,且宣传不得损害马林工作室及设计师利益,不得将模型设计权及制作权归属于其他乐高相关机构。但游龙腾公司在宣传涉案模型时称该模型由他人制作,与事实不符,形成虚假宣传,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像素积木模型定制合同》未约定游龙腾公司不实宣传的违约责任,马林虽主张因游龙腾公司承诺进行宣传,故合同价款进行了让利,但《像素积木模型定制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价款亦经双方认可,合同并未对马林主张的让利行为予以明确约定,且马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马林主张的让利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游龙腾公司虽对其不实宣传行为进行了更正,但仍有部分虚假宣传信息无法删除,仍对马林工作室及设计师的宣传产生了不利影响,故法院对于马林主张的其他损失一并酌情判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马林损失五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马林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一、马林主张的宣传部分让利损失有合同约定和事实依据,原审判决否定该部分让利损失系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不当。二、原审法院对于马林主张的其他损失一并酌情判处5万元过低,系事实不清。综上,马林请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游龙腾公司支付马林损失50万元或发回重审;本案的上诉费由游龙腾公司承担。游龙腾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请求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期间,马林、游龙腾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马林提交的《像素积木模型定制合同》、公证书、《像素积木模型定制合同》、《补充协议》、电汇凭证、汇入回单,游龙腾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马林与游龙腾公司签订的《像素积木模型定制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游龙腾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其在对外宣传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称涉案模型由他人制作,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马林并未向法院提交其因游龙腾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失的直接证据,故一审法院根据马林提交的相关证据酌定游龙腾公司承担5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马林上诉主张让利损失实际存在,一审法院酌定损失数额过低,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该主张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于马林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马林负担3960元(已交纳),由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马林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茵代理审判员 金 伟代理审判员 尚 晓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晓宇书记员李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