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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18-3、00719、00720、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718-3、00719、00720、00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144号。负责人袁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程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天津路23号。法定代表人柯叶红,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执行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4、00385、00386、003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4726万元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4、00385、00386、003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大冶有色瑞鑫铜业有限公司、黄石市海观山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84、00385、00386、0038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