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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行审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郭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诸行审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建。被执行人郭燕。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市监案字(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诸市监案字(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诸市监案字(2014)13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 行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冯少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耀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