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执字第3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景有与被执行人高东升、宋哲、张国良、黄亮杰、喻慧(曾用名喻洁)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有,高东升,宋哲,张国良,黄亮杰,喻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099-2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有,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高东升,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宋哲,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国良,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黄亮杰,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喻慧(曾用名喻洁),女,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高东升、宋哲、张国良、黄亮杰、喻慧(曾用名喻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高东升、宋哲、张国良、黄亮杰、喻慧银行存款一百四十四万六千八百七十六元整。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俊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