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继江与尤飞燕、杜雨晨、申彩云、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继江,尤飞燕,杜雨晨,申彩云,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赵继江,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四河乡雪三村,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7204086278。被执行人尤飞燕,女,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牌坊居委会1086,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6911230042。被执行人杜雨晨,男,汉族,1994年5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405030017。被执行人申彩云,女,汉族,1945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灵璧县尤集镇杜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4507060943。被执行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灵双路7号。法定代表人谢皆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继江与被执行人尤飞燕、杜雨晨、申彩云、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