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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执行聂改霞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聂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被执行人聂改霞,女,1987年6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执行聂改丽借款纠纷一案中,三门峡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三城证执字第5号公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聂改丽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聂改丽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三城证执字第5号公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