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贞与被上诉人甄立超,原审第三人李开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贞,甄立超,李开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贞,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立超,女,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梅河大药房职员,现住梅河口市。原审第三人:李开成,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上诉人李贞因与被上诉人甄立超,原审第三人李开成之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4)梅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0元,退还给上诉人李贞。审 判 长 : 纪 纲代理审判员 :汤化冰代理审判员 :王立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慧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