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皇某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皇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114。2008年12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8月1日被羁押并于当天被刑事拘留,于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横检公诉刑诉(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皇某犯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房莹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皇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年8月4日被澳门警方遣返珠海,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行政拘留肆日的处罚。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皇某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到澳门,同年10月6日被澳门警方遣返珠海,当天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2013年5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皇某在一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的安排下,在珠海市横琴深井附近一处海边的一艘木船上准备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于当月24日被取保候审。另查明,2008年12月10日,被告人皇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审查经过、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人员名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罚款收据、被告人皇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法规,三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皇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皇某有前科情节,量刑上应予以考虑。被告人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皇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伟东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育君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