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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10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廖某某,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刘某某以所诉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庆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