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执字第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吕长举申请强制执行贺文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长举,贺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292-1号申请执行人吕长举,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贺文凤,女,195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贺文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文凤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其贺文凤户主吕长文有银行账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其户主吕长文银行卡收入245445.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 明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巴达日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