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辽宁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大商集团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大商集团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1271号原告:辽宁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姜晓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树伟、王聪,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大商集团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姜积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迪、付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大商集团盘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0.00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明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