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民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学来与黄风利、杨宝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来,黄风利,杨宝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2517号原告刘学来,农民。委托代理人肖月恩,天津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风利,无职业。被告杨宝忠,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来与被告黄风利、杨宝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艳芬代理审判员 王宝新人民陪审员 田家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