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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臧德喜与孟立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德喜,孟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64号申请执行人臧德喜,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孟立江,男,汉族,1966年2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孟立江5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