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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与胡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718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胡勇,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7711。关于胡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5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胡勇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但胡勇未缴纳罚金。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37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  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良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