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梁积锦与李锡祯、林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积锦,李锡祯,林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梁积锦。被执行人李锡祯。被执行人林水平。申请执行人梁积锦与被执行人李锡祯、林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锡祯、林水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积锦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受理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一初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慈代理审判员 王运钧代理审判员 罗世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展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