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牟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牟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813号原告陈某某,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富有村。被告牟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红星路和平新区供热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牟某某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无法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公民提起民事诉讼,应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依法查明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的,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才振军审 判 员 姜 兴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