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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张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473号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富强一村2号附31-4,组织机构代码:55678509-3。负责人陈彬,经理。被告张玉国,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张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罗继碧、人民陪审员肖雪莲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泸州市���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负责人陈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玉国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为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满后被告张玉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称:2013年8月,经X小区过半数业主及渝北区X街道办事处同意,原告为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住宅为1.1元/月/平方米。原告按约对该小区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自2014年5月起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交的物业服务费904.2元(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被告张玉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玉国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街X号X小区X幢X号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4.75平方米,系电梯住宅。2013年8月1日,原告入驻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街X号的X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因被告在原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未向原告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2015年4月2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另查明,2015年6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起对X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含公摊,住宅电梯房1.1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0.75元/平方米,商业门市2.00元/平方米。”审理中,原告称本案被告所在房屋的物业服务收费���准为1.1元/月/平方米。上述事实,有房屋产权查询信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办事处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随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尽管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原告从2013年8月至今一直为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该小区的业主,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根据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及原告陈述,本院确认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1.1元/月/平方米,故在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为1.1元/月/平方米74.75平方米11个月=904.48元。原告诉请主张物业服务费904.2元,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玉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承担未举证、质证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0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玉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罗继碧人民陪审员  肖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