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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14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200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陈某甲,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中民一终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甲银行存款22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鲍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