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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行裁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曲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孔某某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国土资源局,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曲行裁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孔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曲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1、责令孔某某将非法占用土地退还给书院街道某某村村委会;2、限期自行拆除你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328000元;逾期不交纳,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收至罚款缴纳之日。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曲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曲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及内容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制执行申请人曲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曲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被执行人孔某某履行曲国土资罚字(2015)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书院街道某某村村委会、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曲阜市国土资源局责令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拆除。三、责令被执行人孔某某缴纳罚款328000元整,并按每日加处3%罚款,加收至罚款缴纳之日;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储学雨审 判 员  高国锋人民陪审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