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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皇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郑霞与冯国良、冯新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霞,冯国良,冯新友,王树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皇民初字第176号原告郑霞。委托代理人宋建伟,山东齐善律师事务所。被告冯国良。被告冯新友。被告王树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霞与被告冯国良、冯新友、王树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霞负担。审判员  王文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晴 来源: